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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0月13日
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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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委會可代清盤承建商付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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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委員會及房屋署

     房屋委員會今天宣布,「來索即付擔保書」的規定擴至轄下所有新工程合約,以及指定分包合約。房委會在工程確認完工後6個月,向承建商發還擔保書。

 

     擔保書的金額由3 - 10%不等,因應各類工程合約而定。金額比率詳情,可瀏覽這裡

 

     新措施令房委會在承建商正在清盤或遭人呈請清盤時,可以直接向工人支付其在《僱傭條例》保障下被拖欠的工資。

  

     新措施旨在消除現行「破產清盤法」的限制,讓房委會得以直接向工人支付其在《僱傭條例》保障下被拖欠的工資。

 

     房委會轄下的建築小組委員會主席葉國謙表示,即使承建商或指定分包商清盤、呈請清盤、合約或分包合約被取消,或合約已沒有餘款時,「來索即付擔保書」也可用以保障工人被拖欠的工資獲得支付。

 

     由於各類合約的工人數目和合約期不同,因此,支付欠薪的責任也各異,故擔保書的金額由3 - 10%不等,因應各類工程合約而定。

 

     房委會表示,由於合約金額低及合約期短,所以不為花卉樹木種植工程和其他小型新工程合約訂立「來索即付擔保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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