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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0月30日
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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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拖欠疾病津貼罰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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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

     由劉盛寶經營的聯有公司,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疾病津貼的規定,日前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罰款12,000元。

 

     案情透露,該僱主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正常發薪日支付疾病津貼的全數金額予1名僱員,涉及的款額約為11,000元。

 

     《僱傭條例》第33條規定,疾病津貼應相等於僱員在病假日期間本應賺取正常工資的五分之四。

 

     根據該條例,工資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僱員作為其所做或將要做的工作的所有報酬、收入、經常性和非賞贈性的津貼和佣金、小費及服務費,不論其名稱或計算方法。

 

     若僱員的超時工作薪酬屬固定性質,或在過去12個月內平均不低於僱員在同期的平均月薪的20%,則僱主在計算疾病津貼時,亦應該把超時工作薪酬計算在內。

 

     《僱傭條例》也訂明,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其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

 

     有薪病假最多可累積至120天。如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並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而病假又不少於連續4天,則僱主須給予疾病津貼。

 

     任何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違反有關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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