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表示,今年首9個月,僱主因未有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或未能向執法人員出示工傷補償保險單,被法庭定罪的傳票達701張。
該處呼籲,僱主必須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包括全職、兼職和短期僱用的員工,否則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
高級勞工事務主任葉以暢今天表示,今年首9個月,僱主因未有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或未能向執法人員出示工傷補償保險單,被法庭定罪的傳票達701張;期內勞工督察共巡查46,960次,以執行有關規定。
葉以暢說:「除日常例行巡查外,勞工督察在4 - 6月重點巡查經營規模較小的個人服務業,包括美容院、理髮店、足部按摩店,並在7 - 8月旺季期間,特別巡查私營補習學校,以查核僱主有否替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
期間勞工督察共巡查了4,489間目標機構,發現163名僱主沒有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或未能向執法人員出示工傷補償保險單,勞工處將檢控有關僱主。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若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因而受傷或死亡,或患上條例指定的職業病,僱主在一般情況下,須負起該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條例也規定僱主必須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以承擔其在該條例及普通法的法律責任。
僱主不依法例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會被檢控,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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