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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0月8日
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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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家東主違補償例罰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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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

     經營海運海鮮火煱酒家的翔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因違反《僱員補償條例》支付工傷病假錢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近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罰款12,000元。

 

     翔投資發展因未有按照《僱員補償條例》規定,在正常發薪日或不遲於其後7天內支付按期付款,即工傷病假錢予1名僱員,因而被起訴,涉及的款額約33,000元。

 

    《僱員補償條例》第10條規定,僱員在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僱主須向僱員支付按期付款,款額應為僱員遭遇意外時每月收入與暫時不能工作期間每月收入差額的8成。

 

     按期付款應在僱員的正常發薪日期支付。若僱主沒有合理辯解而逾期7天仍未支付有關款項,即屬違例,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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