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計劃在6月推行「工作試驗計劃」,參加者在完成1個月的工作試驗後,可獲5,000元津貼;其中4,500元由勞工處支付,500元由參與機構支付。
計劃希望為2,000名尋找工作有特殊困難的人士覓業,如已在勞工處長時間登記而仍未找到工作的求職者,以及多次面試而未能成功的求職者;計劃預算開支約900萬元,由勞工處內部經費調撥。
勞工處向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文件指出,計劃的參加者在參與機構內擔任工作。在試工期間,參加者與參與機構並沒有僱傭關係,從而鼓勵更多機構提供試工空缺。
津貼與基層工資相若
在完成1個月的工作試驗後,每名參加者可獲5,000元津貼;其中4,500元由勞工處支付,500元由參與機構支付。
勞工處認為,5,000元津貼應該適當及具有相當的吸引力,津貼金額與僱主招聘基層工作崗位的工資大致相若。
參加機構需在參加者試工前先向勞工處繳交500元。在工作試驗期後,勞工處向在試工期內出席率達80%或以上的參加者,發放5,000元的津貼。
勞工處將投購保險,以賠償計劃參加者在試工期內,個人意外及因疏忽引致第三者責任的訴訟索償。
抽樣巡查以防止濫用
參與機構需在每名參加者開始工作試驗前,支付500元津貼予勞工處,並委派指導員,指導參加者在試工期內的工作。工作試驗崗位數目,因應每間參與機構的僱員數目而設有上限。
為防止參與機構濫用計劃,勞工處將抽樣實地巡查參與機構,確保它們遵照計劃的規定。
參與機構需在參加者的出席紀錄上簽署,以證明真確,並呈交勞工處核查。
如參與機構在試工期後沒有聘用參加者,勞工處將跟進並評估該機構是否有誠意聘用計劃的參加者。
出席八成方可領津貼
如機構被發現欠缺誠意聘用已完滿完成計劃的參加者為長期僱員,將被禁止再次參加計劃。
參加者需簽署承諾,確認他們不是參與機構的剛離職僱員或機構負責人的親屬;他們在試工期內的出席率需達80%或以上,才可收取津貼。
因此,他們需要在出席紀錄上簽署以證明真確,並經參與機構呈交勞工處核查。一般來說,每名參加者只可申請計劃津貼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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