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在2004年共吊銷8張職業介紹所牌照,並拒絕為兩名申請者簽發牌照。該處指出,濫收費用是導致該8張職業介紹所牌照被吊銷的主要原因。
勞工處處長較早前,基於認為1名申請者並非經辦職業介紹所的適當人選,因而拒絕其牌照申請。
根據該處的資料,該名申請人及其職員,在經辦1間較早前結業的職業介紹所期間,曾介紹1名僱主以低於法定最低工資聘請外籍家庭傭工,並教唆1名僱主不按法例規定給予外傭足夠的休息日和法定假期。
勞工處指出,職業介紹所經營者應向僱主就給予其僱員(包括外傭)的僱傭條件,提供正確意見,不應教唆僱主支付低於法例規定的福利。
至於該8張被吊銷的職業介紹所牌照,該處指出,濫收費用是導致吊銷牌照的主要原因。
職業介紹所經營者或有意經營職業介紹所的人士,若曾違反《僱傭條例》第12部或《職業介紹所規例》,或曾因身為三合會會員、欺詐、不誠實或勒索罪而被定罪,或因其他理由而非經營職業介紹所的適當人選,勞工處處長可拒絕簽發或續發職業介紹所牌照,或吊銷其職業介紹所牌照。
除法例訂明的佣金外,職業介紹所經營者不得因尋求或謀得職業事宜,直接或間接向求職者收取任何形式的酬勞或費用。
無牌經營職業介紹所或向求職者濫收費用,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判最高罰款50,000元。
有關職業介紹所無牌經營或濫收費用的投訴或查詢,可致電2852 3535,或親臨香港中環統一碼頭道38號海港政府大樓12樓,與勞工處職業介紹所事務組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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