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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4月28日
校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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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毋須承擔校管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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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統籌局副秘書長鄭文耀表示,立法會正審議的《2002年教育(修訂)條例》,已為校董提供更佳的法律責任保障,因此,家長毋須擔心他們在參與校本管理工作時,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他說,由於校董會將成立為法團校董會,有關法律責任,將由法團校董會承擔。條例草案已列明,除非校董沒有真誠行事,否則不會為校董會作出或不作出的事情招致任何民事法律責任,而需要作出金錢賠償。

 

     因此,相比現在的《教育條例》,條例草案能為個別校董提供更大的保障。

 

     鄭文耀說:「當學校成立法團校董會時,政府為資助學校而設的『綜合保險計劃』,將為法團校董會的校董提供與現在的校董相同的保障,即包括公眾責任、僱員補償及團體人身意外保險。

 

    「『綜合保險計劃』已就一般學校活動,包括運動會、旅行等,為校董、教師、學生及參與的家長,提供適切的保障。」

 

     政府現已�手研究在條例草案生效後,為設有法團校董會的學校提供專業責任,以及董事和行政人員責任保險的事宜。

 

     鄭文耀重申,條例草案為校董提供更佳的法律責任保障,家長可放心參與法團校董會,為學校及學生的教育作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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