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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新聞網  
 香港政府新聞處網上採訪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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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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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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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不可隨意解僱工傷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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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

     勞工處表示,如僱員因工受傷,僱主有責任向勞工處呈報工傷意外,而在該僱員工傷個案未完結前,不可解僱該受傷僱員,否則會觸犯《僱員補償條例》而被判罰。

 

     勞工處就最近一宗法庭判案再次提醒僱主。案件中,一間物流公司的僱主因在勞工處處長簽發補償評估證明書前解僱一名工傷僱員,以及未有向勞工處呈報該名僱員的工傷個案,在荃灣裁判法院合共被判罰款1萬元。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凡僱員已喪失工作能力,而且根據條例有權獲得補償,則如無勞工處處長同意,僱主不得在勞工處處長或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發出補償評估證明書前,終止該僱員的僱用合約。

 

     僱主違反上述規定,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

 

     該條例亦規定,如意外引致僱員完全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僱主須在意外發生後14天內向勞工處處長呈報。

 

     僱主如沒有合理原因而未有根據條例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僱員工傷事件,可被罰款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