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2004年1月2日起,貨櫃處理作業工場的東主,若在工場內僱用100名或以上員工,須聘用1名註冊安全主任;若員工人數在20名或以上,須於每個工場內聘用1名安全督導員。
《2001年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修訂)規例》將於2004年1月2日起全面生效,有關修訂今天刊登憲報。
勞工處表示,原有規例只適用於建築地盤和船廠,現將涵蓋範圍擴展至貨櫃處理業。
許多貨櫃處理作業工場的東主,已聘請員工專責工作安全事宜,故業界在遵守新規定方面應不會遇到困難。
修訂規例容許業內不符合規例附表所列資格的全職安全從業員,申請成為註冊安全主任。
他們可於2004年1月2日後的12個月內申請註冊,勞工處處長將根據個別申請人在工業安全方面的教育、訓練、專業經驗及技術,審核他們是否適合註冊成為安全主任。
查詢修訂規例,請致電2559 2297與勞工處職業安全及健康部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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