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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9月22日
破欠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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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詐騙破欠基金各囚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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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署

     1間印刷公司的董事和1名外藉家庭傭工,因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提供虛假資料,以及違反逗留條件等事項,於9月8日被判罪名成立,今天分別被判監禁12個月。

 

     案件是勞工處在調查1名外籍家庭傭工向基金申請特惠款項時被揭發。

 

     涉案傭工向基金申請工資、代通知及遣散費等特惠款項共64,892元,但實際上他自1993年起便在僱主的印刷廠內從事信差工作,意圖騙取基金的特惠款項。

 

     案件及後由警務處商業罪案調查科展開調查及採取拘控行動。

 

     涉案的董事被判偽造賬目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罪名成立,入獄12個月;該名外傭則因偽造賬目及違反逗留條件,被判入獄12個月;而印刷公司經理亦因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而被判入獄6個月。

 

     勞工處副處長(勞工事務行政)左陳翠玉對裁決表示歡迎,並強調政府有嚴謹的審查機制,防止基金被濫用。

 

     由勞工處、商業罪案調查科、破產管理署和法律援助署代表組成的專責小組,會主動調查公司董事和僱員涉嫌詐騙、濫用職權及盜竊的行為。

 

     根據香港法例,偽造賬目的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而向基金申請特惠款項時提供虛假資料亦會觸犯法例,最高可被判罰50,000元及監禁3個月。

 

     截至8月底止,基金的盈餘有3,650萬元,故現階段仍未需要動用政府提供的6億9,500元的過度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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