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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5月16日
職業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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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性失聰補償計劃加強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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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天刊登憲報,《2003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條例》,由即日起實施多項改善措施,加強職業性失聰補償計劃提供的保障。

 

     改善措施包括:

 

•按名義工資增長率調高最低及最高補償款額。

 

•調高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百分比,以計算補償款額。百分比的上限維持在60%水平。

 

•成功獲得職業性失聰補償的人士,可向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申請付還購買、維修和更換聽力輔助器具的開支。首次可獲付還的開支款額上限是9,000元,每名申請人可獲付還的開支總額為18,000元。

 

•加入下列四類新的指定高噪音工作,使從事這些工作的僱員,在符合《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的規定下,可獲職業性失聰補償:

(一)在屠房電昏豬隻以供屠宰範圍附近工作的僱員;

(二)完全或主要從事戥腳的麻雀館僱員;

(三)完全或主要在的士高舞池緊鄰範圍內擔任侍應生或水吧工人職責的僱員;

(四)的士高唱片騎師。

 

•在計算補償款額時,管理局可剔除申索人在最後合計12個月受僱期內,經僱主同意而放取的無薪假期,以釐訂申索人的入息,更好地反映申索人的平均入息。

 

     付還聽力輔助器具的開支,只適用於這條例生效或以後因取得、裝配、修理或保養聽力輔助器具而招致的開支,有關的申請必須在招致該等開支的日期起計12個月內提出。

 

     如聽力輔助器具是助聽器,申請人須根據專業人士的建議購買該等器具;管理局將指定有關專業人士的類別。

 

     由於申索人必須在離開指定高噪音工作後12個月的限期內申請補償,從事上述四個新增的指定高噪音工作,並符合申請資格的僱員,應盡早申請。

 

     修訂條例賦權予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進行復康計劃。

 

     補償計劃由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負責執行,查詢可致電2723 1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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