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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檢討: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就業檢討委員會主席夏佳理表示,已向行政長官提交對現行規管機制的檢討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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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就業檢討委員會向行政長官提交對現行規管機制的檢討報告,提出23項建議,包括首長級薪級第8點公務員的管制期,應延長至5年;以及在遞交離職後從事外間工作的申請時,應提供更多資料。
行政長官曾蔭權表示,檢討委員會的重點,是要在保障公眾利益和保障首長級公務員的就業權利兩者之間,取得適當平衡。檢討委員會的建議會對首長級公務員有影響;政府會小心考慮這些建議,並諮詢員方,以擬訂政府的回應。
檢討委員會主席夏佳理今天(7月10日)在記者會公布報告時表示,這些建議旨在加強現行規管機制,以及減低公眾對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後就業,可能涉及不恰當行為的疑慮或觀感。
公眾利益更重要
他指出,檢討委員會及大部分在公眾諮詢中提出意見的回應者均認為,保障個人就業權利不應凌駕於保障公眾利益之上;而當局應擴闊政策方針,以明確提述避免令人懷疑或認為存在「延取報酬」,並應善用有限的人力資源。
檢討委員會建議,不應終身全面禁止離職首長級公務員從事受薪的外間工作,也不應終身禁止他們從事特定類別的工作;最低限度的禁制期,同樣毋需更改,即首長級薪級第1 - 3點公務員的禁制期為6個月,第4 - 8點公務員則為12個月。
但檢討委員會認為,應把首長級薪級第8點公務員現時的管制期,延長兩年,至5年;首長級薪級第4 - 7點公務員的管制期,延長1年,至3年;首長級薪級第1 - 3點公務員的管制期,則維持兩年。
在管制期內,首長級公務員必須事先取得批准,才可在離職後從事外間工作。管制期的長短,不應取決於首長級公務員在任職政府期間,是否在指明範疇工作,或是否在離職後,從事與其任職政府期間同一範疇的工作。
擴大諮委會組成
首長級公務員在遞交離職後從事外間工作的申請時,應提供更多資料,包括不論申請人會否涉及準僱主的母公司或相關公司的業務,都應規定申請人披露其任職政府最後數年期間,與這些機構在合約、法律、公務及其他事務上的重要接觸╱往來。
如申請人屬首長級薪級第1 - 3點,須披露任職政府最後3年期間的接觸或往來;屬首長級薪級第4點或以上,則追溯至最後6年的政府工作。除申請表要求提供的特定資料外,應規定申請人須提供他認為與評審其申請有關的其他所有資料。
檢討委員會建議,評審各方處理首長級薪級第4 - 8點的首長級公務員的申請時,應根據申請人任職政府最後6年的職務資料,進行評審。
夏佳理表示,應擴大離職公務員就業申請諮詢委員會的組成,並把成員人數增至9名(包括主席)。有關委任的界別,可以是學術界人士、公務員團體代表、前首長級公務員、專業界別╱商界人士,以及行政會議、立法會和區議會前任或現任議員。
倡設獨立秘書處
諮詢委員會的秘書處,應獨立於公務員事務局。秘書處可以是專責為諮詢委員會提供支援,或現時公務員事務諮詢組織已設有獨立秘書處;當局可考慮擴大這些獨立秘書處的職責範圍,使之同時為諮詢委員會提供行政支援。
由於政治委任官員離職後工作的規管機制,超越檢討委員會的職權,檢討委員會並沒有研究當局訂定該機制的理念,但已把有關規管政治委任官員離職後工作機制的意見,告知行政長官,並促請行政長官另行檢討此課題。
曾蔭權表示,雖然規管政治委任官員離職後工作的機制,不屬檢討委員會職權,但當局會小心考慮檢討委員會對這方面的看法。
檢討委員會在過去9個月,詳細檢視了現行規管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後從事外間工作的機制,並參考海外規管機制的經驗;並進行為期兩個月的公眾諮詢,聽取公眾及持分者的意見,期間共收到70多份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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