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管理委員會今天(3月14日)公布,任何團體如欲在2009年的登記周期內,申請登記或修改已登記的名稱、名稱縮寫及標誌,或任何人士如希望申請登記或修改已登記的標誌,須在4月15日或之前提出申請。
根據《選票上關於候選人的詳情(立法會及區議會)規例》,立法會和區議會選舉及補選的候選人可以申請在選票上印上指定詳情。
雖然申請可以隨時提出,但只有在法定截止日期前向選管會提交的申請,才會在該年的登記周期內獲得處理。
在2009年登記周期截止日期後提出的申請,將會在2010年的登記周期內處理。
選管會將根據規例所載的準則及程序,仔細審批所有申請;獲批准的申請詳情會在憲報公布,並放置在選舉事務處,於辦公時間內供市民查閱。
申請表格可從選管會的網頁下載;查詢可致電2891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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