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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6月8日
問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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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國籍規定不適用於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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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表示,特區政府就副局長及政治助理的國籍問題所持的立場,完全符合《基本法》;副局長和政治助理不是主要官員,毋須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當局今天(6月8日)指出,副局長及政治助理由行政長官委任;根據《基本法》,作為公職人員,他們須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該局表示,《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清晰,《基本法》第61條的國籍規定,只適用於主要官員,並不包括副局長。

 

     1996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關於中國國籍法在香港實施的解釋,中國公民若同時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移居海外後可返回香港,保留其中國國籍的身份,並保留由外國政府簽發的身份證明文件,作為旅行證件。

 

     當局指出,特區政府希望從具備最佳條件和才幹的人士中,挑選政治委任官員,不會排除擁有外國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這可擴大可供考慮的人才網,並符合香港利益。

 

     當局重申,尊重副局長及政治助理的個人決定,是否公開及如何處理他們所擁有的外國居留權。

 

     至於薪酬方面,有關政治委任官員的薪酬條款,完全符合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去年12月的決定;並已交代新委任的政治委任官員薪點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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