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重申,副局長並非主要官員,毋須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因此,他們毋須如主要官員般,不可擁有外國居留權。
他表示,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副局長及政治助理必須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而新獲委任的副局長和政治助理,全部都符合這項要求。
林瑞麟今天(6月4日)在立法會答覆議員李柱銘的提問時指出,《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很清楚,即只有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以及其他幾位部門首長,才必須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至於《基本法》第61條對主要官員的額外規定,即主要官員由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15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由於副局長和政治助理並非「主要官員」,所以並無這方面的限制。
當局去年10月發表的《進一步發展政治委任制度報告書》已表明,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副局長及政治助理必須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而新獲委任的副局長和政治助理,全部都符合這項要求。
林瑞麟說,雖然副局長有機會在局長缺席期間,署任局長的職務,但副局長本身並非「主要官員」,署任也只屬行政安排,不會抵觸《基本法》。
他表示,尊重副局長及政治助理的個人決定,是否公開他們所擁有的外國居留權,以及如何處理。
8位副局長已各自公開是否擁有外國居留權,其中有5位表示擁有外國居留權。至於政治助理,有數位已公開了是否擁有外國居留權。
薪酬方面,8名副局長中,4人的月薪是208,680元,相等於局長薪酬的7成;4名月薪223,585元,相等於局長薪酬75%。
至於政治助理,7名的月薪134,150元,相等於局長薪酬45%;兩人月薪149,055元和163,960元,相等於局長薪酬5成和55%。
除現金薪酬外,副局長及政治助理可享有每年22天年假、醫療及牙科福利,以及政府的強積金供款,但不享有任何房屋津貼、旅費津貼、以及約滿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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