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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3月19日

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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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公務員須考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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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事務局宣布,2008年9月1日起,公務員招聘加入《基本法》知識測試。

 

     應徵者在該測試的表現,不會影響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但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考慮因素。

 

     該局強調,考生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

 

     公務員事務局今天(3月19日)表示,申請2008年9月1日起公布的學位或專業程度公務員職位的人士,須參加《基本法》測試。

 

     當局在5月24日及7月26日舉辦《基本法》測試,持有大學學位或專業資格,或在2007 - 08學年獲取大學學位資格的人士,可申請參加。

 

     有意報考人士,可在3月22日至4月4日期間,透過公務員事務局網頁提交申請,或填寫綜合招聘考試╱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申請書報考。申請書可從這裡下載。

 

     公務員事務局其後每隔約6個月舉辦同類測試,供有意應徵學位或專業程度公務員職位的人士參加。

 

     至於學歷要求在中五程度或以上,但低於學位程度的公務員職位空缺,9月1日起,在筆試中加入《基本法》知識的評核項目;如在招聘程序中不設筆試的職系,則於面試階段加入《基本法》知識的筆試。

 

     至於學歷要求低於中五程度的職位,則在面試中作簡單的口頭提問,以測試應徵者對《基本法》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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