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今天(12月18日)決定,提高第4屆立法會議員的薪津,包括增加議員的每月酬金,提供實報實銷的醫療津貼,以及議員在立法會任期結束時可獲取任滿酬金;各項調整由2008年10月開始的立法會會期生效;涉款總額約6,000萬元。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考慮了行政會議成員及立法會議員薪津獨立委員會的建議後,決定調高議員的每月酬金15%,由目前的56,750元,增至65,263元。
立法會主席和代理主席的每月酬金,繼續定為立法會議員酬金的200%及150%;按調整15%後計算,即分別調高至130,526元及97,895元。
第4屆立法會議員可獲得金額相等於其任期內所得酬金總額的15%的任滿酬金,為議員提供保障及協助不再連任的議員。
立法會議員目前可從工作開支償還款額,發還個人醫療及牙科保險費。
委員會建議,立法會議員可獲額外的每年實報實銷醫療津貼25,000元,以支付個人醫療及牙科保險費,或實際的醫療和牙科支出。
委員會認為,薪津安排與立法會議員的權力和責任相稱,並讓以立法會工作為主要職業的議員,維持合理的生活水平;加上議員的每月酬金自1991年起,沒有隨社會實質收入的增長而同步增加,故有需要提高金額。
至於工作開支償還款額、交通開支、開設辦事處、資訊科技及通訊設備及結束辦事處等一次過撥款等津貼,則維持現有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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