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署表示,現時有周詳的法律及程序,確保選舉管理委員會的工作具透明度,並提供了申訴途徑,故沒有必要把選管會納入申訴專員的職權範圍內。
該署認為,由於區議會沒有行政權力,把區議會納入申訴專員的職權範圍內,也是不適當的。
行政署今天(12月13日)呈交予立法會的文件指出,目前申訴專員的職權涵蓋大部分政府部門和18間公共機構,但由於不時接獲擴大其職權範圍的建議,申訴專員就其職權範圍進行檢討。
申訴專員建議,把醫療輔助隊、民眾安全服務隊、華人永遠墳場管理委員會、華人廟宇委員會、消費者委員會、地產代理監管局、選舉管理委員會,及區議會納入其職權範圍。
選管會受機制規管
當局已就這項建議進行內部諮詢,初步認為,有部分機構適合納入其職權範圍,但有些則因為缺乏行政權力等理由而未必適合。
行政署指出,選管會的成員組成受到其他嚴格的法定準則規管,以確保選管會是獨立、公正和非政治性的組織,有能力舉行及監督選舉。
選管會的工作,也受既定的監察機制規管,例如選管會須按照法例規定,就選舉指引的制訂及地方選區和區議會選區範圍分界的建議徵詢公眾意見。
在作出該等建議時,選管會須遵從若干法定準則。選管會也有法定責任向行政長官提交報告,由行政長官安排把報告提交立法會。
執行部門行管理權
由於現時已有周詳的法律及程序保障,確保選管會工作具透明度及妥善履行職責,並提供了申訴途徑,把選管會納入申訴專員的職權範圍,既沒必要,也不恰當。
至於區議會,該署表示,區會並不能自行簽訂合約或僱用員工,即使它即將參與管理部分地區設施,有關執行部門仍繼續根據其職權範圍行使法定及管理權。
換言之,有關政府部門繼續負責執行設施的日常管理行政工作,因此,把區議會納入申訴專員的職權範圍內,也不適當。
至於是否把其他6間機構納入申訴專員的職權範圍內,當局將透過相關決策局,徵詢有關機構的意見,再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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