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事務局建議,修訂《區議會條例》,為區議會選舉候選人財政資助計劃,訂定法律基礎。
根據修訂條例草案,有競逐的區議會選區候選人,可獲得的資助額為每票10元,以候選人的申報選舉開支的50%為上限。
至於自動當選的候選人,計算資助額的方程式,是把有關選區的已登記選民數目的50%乘以10元,並以候選人的申報選舉開支的50%為上限。
除了資助額不受候選人的選舉開支與選舉捐贈之間的差額所限,用以計算區議會選舉候選人財政資助額的方程式,大致上與現時立法會選舉候選人財政資助計劃採用的方程式相同。
在考慮了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和公眾人士的意見後,當局建議,不把候選人接受的選舉捐贈,納入計算候選人財政資助額的公式中。當局也將修訂立法會選舉候選人財政資助計劃。
《2006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12月8日刊憲,12月20日提交立法會。
條例草案獲通過後,選舉管理委員會將按照《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制訂規例,訂明計劃的詳細運作程序。有關計劃將自2007年區議會選舉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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