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行政長官選舉(選舉呈請)(修訂)規則》及《選舉程序(行政長官選舉)規例》明天(10月13日)刊登憲報;10月18日(周三)提交立法會。
《修訂規則》涉及的修訂,是因應《2006年行政長官選舉及立法會選舉(綜合修訂)條例》而須作出的相應修訂。
該條例已於5月13日生效,修訂了《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訂明如只有1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獲得有效提名,選舉程序仍須繼續進行;並增訂了1項提出選舉呈請的理由,即在沒有競逐選舉中唯一候選人被宣布為未能當選的情況下,可提出該候選人應該當選的選舉呈請。
《修訂規則》將修訂《行政長官選舉(選舉呈請)規則》,以包括上述就提出選舉呈請而增訂的理由,並適當地修改有關呈請書的格式。
《選舉程序(行政長官選舉)規例》的修訂規例主要作出兩類修訂。第1類是基於在5月13日生效的《2006年行政長官選舉及立法會選舉(綜合修訂)條例》所須作出的相應修訂。
有關修訂涵蓋當只有1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獲有效提名下,選舉程序的詳細安排。這些安排大致是以有競逐的選舉為藍本,採納其中適用的安排。
第2類修訂是為了使行政長官選舉程序,與2004年立法會選舉及2006年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的程序,在適用的地方予以看齊。
其中涉及的修訂,包括與點票工作進行及在投票日維持投票站內秩序有關的安排,和提高未獲准許而在投票站內拍攝影片、拍照或進行錄音或錄影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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