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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7月30日

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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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長毋須中央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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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有學者建議成立由行政長官、司長、局長組成的高層次招聘委員會,以處理副局長及局長助理的聘用事宜,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認為,這是積極的建議,而所有在諮詢期內收到的意見,均會小心考慮。

  

     林瑞麟今天出席香港電台節目《城市論壇》後向傳媒表示,一切視乎第3任行政長官競選之後,由新任特首決定如何推動政治委任制度的進一步發展;而目前的提議是,先由局長提名,然後由行政長官委任。

 

     林瑞麟說:「相信第3行政長官需要在內部,由自己和相關的司長、局長商量,在每個範疇應委任什麼人為副局長和局長助理。

 

    「我相信提出來的人士,他們需要在社會上,大家都認同他具有某方面的專長,和對服務社會的承擔,以及加入政府工作後,需要代表政府,向立法會和傳媒交代政府的立場,所以我認為,這種公眾監察是重要的,也有助增強整個政府的透明度。」

  

     根據外國的經驗,類似的政治委任制度,基本上是在當選後,由總理或總統和內閣成員共同商議後作出的。

 

     他指出,更重要的是,由於已獲委任的局長、副局長,均是政治公眾人物,其工作繼續受到傳媒、議會和市民的監察。

 

     被問及副局長是否需要中央政府委任時,林瑞麟說,根據《基本法》,現時的常任秘書長在行政方面是局長的副手,香港內部可以處理。

 

     他說,故此,副局長是不需要向中央提名,也毋須由中央委任,由局長提名和由行政長官委任便已足夠;但有關任命仍須符合《基本法》就所有公務人員,應是香港永久居民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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