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宣布,今年12月10日舉行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投票;有關公告本周五(5月12日)刊憲。《2006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選舉(綜合修訂)條例草案》今天獲立法會大會通過。
林瑞麟今天在立法會恢復2讀辯論《2006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選舉(綜合修訂)條例草案》時宣布,行政長官已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指明12月10日為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的投票日。有關公告本周五(5月12日)刊憲。
選舉委員會的任期由明年2月1日開始,並在明年3月25日選出新任行政長官。
立法會今天通過《條例草案》,本周六(5月13日)刊憲後即時生效。選舉管理委員會隨後將修訂相關的附屬法例。
《條例草案》規定,如果在行政長官出缺後6個月內選出新的行政長官,便毋須安排補選;補選產生的行政長官在任滿剩餘任期後,只可連任1次,而剩餘任期也視作1任。
《條例草案》也建議,若只有1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獲有效提名,選舉程序仍須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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