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管理委員會表示,如任何團體希望在2006年的登記周期內,申請登記或修改已登記的名稱、名稱縮寫及標誌,或任何個人希望申請登記或修改已登記的標誌,均須在4月18日或之前提出申請。
根據《選票上關於候選人的詳情(立法會)規例》,候選人可以申請在立法會的換屆選舉及補選所用的選票上,印上指定詳情。
這些資料包括訂明團體的名稱、名稱縮寫及標誌,示明候選人是「獨立候選人」或「無黨派候選人」的字樣,以及候選人的標誌及個人照片等。
雖然申請可以隨時提出,但選管會指出,只有在法定截止日期前提交的申請,才可在該年的登記周期內獲得處理。
選管會表示,4月18日截止後提出的申請將於下年的登記周期處理。
獲批准登記的申請詳情將在憲報公布,並放置在選舉事務處,在通常辦公時間內供市民查閱。
申請登記表格可在選舉事務處及各區民政事務處索取,或從選管會網頁下載。如有任何查詢,可致電選舉事務處熱線2891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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