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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特首:行政長官報酬及離職後安排獨立委員會主席黃保欣,向署理行政長官唐英年呈交報告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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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報酬及離職後安排獨立委員會,今天提交報告書,列出委員會對與行政長官職位有關事宜的建議。
委員會建議,特首的薪酬安排應改為以現金支付所有薪金和福利,政府應為未來的特首提供合適的永久官邸;而特首離職後就業和從事商業活動,須接受3年規管。
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表示,審議委員會的報告後,將有正式的決定;並在徵詢行政會議後,向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作出匯報。
前特首辦規模料不太大
林瑞麟表示,委員會建議設立的支援前任特首辦公室,如果成立的話,相信也不會是很大的單位,可能只需要數名同事、秘書;相信也不需要動用大量公帑。
談到委員會建議特首和問責官員的薪酬,由1個委員會不時檢討時,林瑞麟說,這個新建議將與其他建議一併考慮。
林瑞麟說:「香港經濟這兩年開始復甦,整體而言,使用公帑需審慎,不論是公務員薪酬,或是政治任命的主要官員的薪酬,我們都要非常審慎處理。日後我們有決定時,再向大家交代。」
補選特首沿用現有安排
委員會主席黃保欣今天向新聞界介紹報告書時表示,委員會建議,新的薪酬安排在2007年7月第3任行政長官上任時實施;而現行的安排,則繼續適用於即將透過補選產生的行政長官。
新薪酬安排的總值與目前薪酬條款的總值完全相同,即年薪約400萬元,較政務司司長的薪酬高約12.5%。
黃保欣說,新安排不會對納稅人造成額外負擔。
為未來特首設永久官邸
至於為行政長官提供官邸一事,委員會建議,應為未來的行政長官提供合適的永久官邸。
假如行政長官因任何原因決定不入住官邸,則須自行支付其住所的開支。
至於前任行政長官離職後參與政治和商業或專業活動,委員會建議,前任行政長官參與政治活動不應受到限制。
在離職後就業和從事商業活動,委員會則認為,行政長官離職後須接受3年的規管安排。
前特首商業活動受規管
在離職後的第1年內,前任行政長官不得從事任何工作或參與業務。
在往後的兩年內,須在就業或重投商業╱專業活動之前,先徵詢諮詢委員會的意見。
在3年的規管期間,前任行政長官接受中央或特區政府、學術、慈善或其他非牟利組織或非商業性質的地區及國際組織的委任,可一概獲得豁免。
委員會建議的離職後就業規則,較現在適用於問責制主要官員和高級公務員的安排更為嚴格,管制的嚴謹程度,也高於很多其他地方為離職的政府首長訂下的類似規則。
除薪酬和離職後的活動,委員會也研究了是否應為前任行政長官提供離職後服務。
為前特首提供服務安排
委員會建議,應為前任行政長官提供禮遇安排、醫療及牙科護理和保安服務,保安方面的服務則視警務處的評估而提供。
委員會認為,前任行政長官在離職後,可為國家和香港擔任「推廣大使」的角色。
假如前任行政長官願意擔任這項工作,政府應在現有政府物業內,設立為所有前任行政長官服務的辦公室,讓其履行工作。
這個辦公室並非為某位前任行政長官而設立,而是為所有未來有意為香港擔任「推廣大使」的前任行政長官提供。
辦公室設秘書司機服務
這辦公室應提供所需的秘書和行政支援,以及汽車連司機的服務。
黃保欣表示,希望建議可以為政府制訂與行政長官職位相關的安排,提供基礎。
政府今年4月委任該委員會,研究行政長官的報酬和離職後安排,以及其他相關議題,並提出建議。委員會由黃保欣擔任主席,成員包括鄭海泉、梁國輝和廖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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