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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損法治:政務司司長曾蔭權表示,就補選特首任期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絕不影響「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也絕對無損香港賴以成功的法治精神。 |
身兼署理行政長官的政務司司長曾蔭權表示,特區政府決定,請求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本月下旬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就《基本法》第53條有關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作出解釋。
曾蔭權今天在立法會大會上,就新的行政長官任期發表聲明表示,因行政長官職位在任內出缺,經補選產生的新行政長官的任期,政府的立場是,其任期為原行政長官任期的餘下部分。
必須遵守憲制要求
他重申,特區政府有責任依法如期在今年7月10日,選出新的行政長官;這是憲制和法律的要求,必須遵守。
今年3月12日,國務院頒令,批准董建華辭去行政長官職務的請求,行政長官職位由當日起出缺。
根據《基本法》第53條,行政長官缺位時,應在6個月內,依《基本法》第45條的規定,產生新的行政長官。
按照《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10條規定,如行政長官出缺後的第120天是周日,便在當天舉行選舉;故此,政府須於今年7月10日(周日)舉行選舉。
國際疑慮不利香港
曾蔭權說:「若特區不能依法如期在7月10日選出新的行政長官,對政府重要政策的制訂、施政及正常運作,都有不良影響,甚至可能引發憲制危機。」
他認為,這將令香港居民和國際社會,對特區執行《基本法》的決心和能力產生疑問;並對金融市場的運作、對投資者的信心,帶來負面影響;不利於香港的穩定繁榮。
曾蔭權說:「同時,我們面臨司法覆核的挑戰。司法程序一經展開,由初審、上訴、提交至終審法院處理,需要較長時間才能完成。經驗證明,有關程序存在很多變數。
「再者,中央人民政府擁有委任行政長官的實質權力,行政長官的任期,關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也關乎中央和特區的關係。
「因此,當呈情最終交由終審法院審理時,終院須根據《基本法》第158條第3款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相關條文進行解釋。」
配合人大常委議程
曾蔭權說,即使法院可因應事件的迫切性而從速處理,也未必能及時完成司法程序,單是呈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也需要時間,以及配合常委的會議日期。
故此,通過司法程序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做法,極可能使香港不能如期在7月10日選出新的行政長官。
他指出,過去數周,社會上為解決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問題提出不少意見。但到目前為止,仍看不到任何方案,既可保證7月10日能依法如期選出新的行政長官,又不用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
雖然釋法是《基本法》的憲制安排,但他表示,明白大部分市民仍希望盡量避免採取釋法途徑解決問題。
絕不損害高度自治
曾蔭權說:「只要有其他方法,可避免釋法而又能解決問題,我必然樂意採納。但是,到目前為止,正如我剛才所講,我們未見到這樣的方法。
「在這情況下,我多番掙扎思量,最後為了香港社會的穩定和特區政府的有效運作,我作為署理行政長官,決定提請中央釋法,解決香港目前的爭議。」
他強調,肯定這決定絕對不會影響「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也絕對無損香港賴以成功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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