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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2月20日
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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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放工作津貼須符規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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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事務局表示,公務員文職職系的工作相關津貼第3階段檢討,是根據首兩階段檢討所採用的方法,及相同的工作相關津貼規管原則來進行;而有關規管原則是經過諮詢員工代表才實行。

 

     該局指出,工作相關津貼並非附帶福利,有關津貼必須有充分的運作需要和符合一套規管原則,才可發放。

 

     公務員事務局今天回應傳媒查詢時表示,已依照新訂的工作相關津貼檢討機制全面檢討所有發放予公務員文職職系的工作相關津貼;而第3階段檢討已於本月初完成。

 

     第3階段的工作相關津貼檢討包括發放予�生署和食物環境�生署人員,以及任職醫院管理局的公務員的辛勞津貼。

 

規管原則經充分諮詢

 

     公務員事務局指出,在進行第3階段檢討時,是根據首兩階段檢討所採用的方法及基於相同的工作相關津貼規管原則。

 

     有關規管原則是經過諮詢員工代表、政府部門/職系管理人員及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後,於2002年11月落實推行的。

 

     該局表示,其他有關個別工作相關津貼檢討的考慮因素包括:最初發放有關津貼的理據、現今情況、公共開支的審慎使用、部門管理層在檢討後提出的建議,以及員工於諮詢期間就檢討建議提出的意見。

 

檢討正面回應審計署建議

 

     當局全面檢討工作相關津貼是正面回應審計署署長及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提出的關注及建議。

 

     審計署署長於發表的第33號報告書,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建議,當局應設立1個機制,定期檢討發放給公務員的各項津貼的理據;並及早廢除那些不合時宜或在現今環境下不再合適的津貼,以確保審慎地使用公共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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