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委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辛達誠,為內幕交易審裁處新分部主席,任期兩年,由2004年11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
辛達誠也同時獲委任為僑弼控股研訊的臨時成員,代替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馬永新擔任主席;由2004年11月1日起生效。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馬永新,則再次獲委任為內幕交易審裁處分部主席,任期由2004年11月1日至2005年8月30日。
內幕交易審裁處根據《證券(內幕交易)條例》(第395章)而設立,負責對財政司司長轉介的懷疑內幕交易個案進行研訊。
儘管《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條)已於2003年4月1日生效,而《證券(內幕交易)條例》也於同日廢除,但若懷疑內幕交易的活動是在《證券及期貨條例》生效前進行,已廢除的《證券(內幕交易)條例》則繼續適用。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表示,內幕交易行為損害香港投資者的利益,並破壞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當局決意打擊這類失當行為,以維持公平開放的金融市場。
財庫局表示,馬永新及辛達誠獲委任,有助審裁處繼續對懷疑內幕交易個案進行有效率的研訊。這對防止失當行為,以及保障投資者利益,是很重要的。
內幕交易審裁處現有3位主席,各負責1個分部,他們分別是馬永新、任懿君和麥明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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