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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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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堅決保障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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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市民向來擁有及享受言論和新聞自由,這些自由均受到法律保障。特區政府堅決維持法治、保障本港言論自由和有關的權利。

 

    《基本法》第27條訂明,所有香港居民都享有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有關保障意見和發表自由的條文,也已包括在《香港人權法案》第16條內。

 

     香港言論和新聞自由的空間沒有收窄,政府將繼續維護市民的基本權利,並深信市民可繼續行使權利,充分體現言論和新聞自由。

 

     政府和市民同樣十分重視和珍惜香港人所擁有的自由,並致力確保這些自由繼續獲充分體現。

 

     作為自由、開放和多元的社會,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也是香港賴以成功的基石。

 

     政府絕不會容忍任何會損害言論自由和法治精神的行徑,警方非常重視包括恐嚇、威脅、刑事毀壞或以暴力手段強迫他人就範等情況。

 

     任何人士,不論是知名人士、時事評論員或市民,如果受到恐嚇或暴力對待,或受到這方面的壓力,應盡快與警方聯絡,並且盡量向警方提供資料。

 

     香港的傳媒自由蓬勃發展,所有電台「烽煙」節目繼續進行,繼續評論政府的政策、措施、立場和表現,嚴厲的批評亦隨時聽到。

 

     時事評論員、聽眾、專欄作家、新聞工作者和讀者每天繼續自由發表意見,並沒有受到任何限制。

 

     政府官員也樂意出席傳媒節目,以及回應傳媒詢問,解釋政府的立場,與市民就他們關注的事宜交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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