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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4月26日
政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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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香港目前未具普選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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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通過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156票贊成,1票棄權,無人反對,通過有關香港政制發展的決議。(新華網圖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認為員會,2007年香港第3任行政長官及2008年香港第4屆立法會的選舉,不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早表決通過行政長官有關香港政制發展的報告。人大常委認為,香港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任何改變,應與香港社會、經濟、政治發展協調,有利於社會各界的均衡參與、行政主導體制的有效運行,以及保持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決定如下:

 

1、200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3任行政長官的選舉,不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2008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4屆立法會的選舉,不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產生的議員各占半數的比例維持不變,立法會對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式維持不變。

 

2、在不違反第1條的前提下,200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3任行政長官的具體產生辦法和2008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屆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可按照香港《基本法》第45條、第68條的規定和附件1第7條、附件2第3條的規定作出符合循序漸進原則的適當修改。

 

有利香港長期穩定

 

     會議指出,香港特區成立以來,香港居民所享有的民主權利,是前所未有的。

 

     會議認為,有關香港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任何改變,都應遵循與香港社會、經濟、政治的發展相協調,有利於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各方面的均衡參與,有利於行政主導體制的有效運行,有利於保持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等原則。

 

     根據《基本法》,第1任行政長官由400人組成的推選委員會選舉產生,第2任行政長官由800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立法會60名議員中分區直選產生的議員已由第1屆立法會的20名增加到第2屆立法會的24名,今年9月產生的第3屆立法為30名。

 

     會議指出,香港實行民主選舉的歷史不長,香港居民行使參與推選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民主權利,至今不到7年。

 

     會議指出,香港回歸祖國以來,立法會中分區直選議員的數量已有相當幅度的增加,在達至分區直選議員和功能團體選舉的議員各占一半的格局後,對香港社會整體運作的影響,尤其是對行政主導體制的影響尚有待實踐檢驗。

 

尚未形成廣泛共識

 

     目前香港社會各界對於2007年以後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何確定仍存在較大分歧,尚未形成廣泛共識。

 

     在此情況下,實現香港《基本法》第45條規定的行政長官由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和香港《基本法》第68條規定的立法會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條件還不具備。

  

     會議認為,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實際情況,循序漸進地發展民主,是中央堅定不移的一貫立場。

 

     隨�香港社會各方面的發展和進步,經過香港特區政府和香港居民的共同努力,香港的民主制度定能不斷向前發展,最終達致香港《基本法》規定的由普選產生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目標。

 

吳邦國:決定具深遠意義

 

     人大委員長吳邦國表示,這次決定是人大常委依法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發展的有關問題,作出的重大決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據《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1第7條和附件2第3條的解釋》。

 

     吳邦國指出,有關決定對於全面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和香港《基本法》、切實維護香港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和廣大香港同胞的利益,保障香港特區的民主制度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循序漸進地健康發展,以及保持和促進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吳邦國說,人大常委的決定,是在認真審議香港行政長官提交的有關報告、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嚴格依照法定程式作出的。

 

     他指出,決定的內容,符合《基本法》規定的「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循序漸進發展香港的民主制度」等原則,體現了中央主張並支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發展民主的一貫立場。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李飛和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副主任徐澤,今午在港出席兩場座談會,解釋人大的決定。

 

     第1場座談會於下午5時,在九龍灣國際展貿中心舉行,獲邀出席的包括全國人大港區代表、全國政協港區委員、香港社會各界人士。

 

     第2場座談會於下午7時15分在禮賓府舉行,獲邀出席的包括特區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區議會正、副主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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