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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3月26日
政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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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附件解釋草案下月呈人大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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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8次會議,將於4月2日至6日舉行,議程包括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提請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1第7條和附件2第3條的解釋草案。

 

     據《新華社》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飛,在委員長會議上,匯報了解釋草案有關的問題。

 

     根據《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委員長會議決定,徵詢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對該解釋草案的意見。

 

     《基本法》附件1第7條列明,「2007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附件2第3條則列明,「2007年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如需對本附件的規定進行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新華社今天也發表了王振民的署名文章,該文章以《依法治港的必要之舉》為題。

 

     文章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具有充分的憲法和《基本法》依據。《基本法》第158條明確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文章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基本法》解釋權,是全面準確地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需要。《基本法》是全國人大制訂的全國性法律,不僅在香港具有凌駕於特區法律之上的地位,在全國都要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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