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管理委員會宣布,本港各政治及非政治性團體與擬參選立法會的人士,現可向選管會申請登記其名稱及標誌,以便有關資料可以印在立法會選票上。
選管會主席胡國興今天說,為確保其登記名稱及標誌可印在2004年立法會選舉的選票上,有關登記申請,須在4月1日或之前送交選管會。
胡國興說:「雖然登記申請可以隨時提出,但只有那些在登記周期內指定截止日期或之前提交的申請,才會在同一周期內獲得處理。」
由2005年起,各登記周期的截止日期是每年的4月15日。
通過初步審批的申請會在憲報公布,公眾可在14日內提出反對。不能通過初步審批的登記申請,可以在14日內提出解釋、澄清或更改資料。
對於那些遭反對的申請,選管會會舉行聆訊,聽取各方的申述和審閱相關資料,才決定批准與否。
獲批准登記的團體名稱、團體標誌和個人標誌會在憲報公布,而登記冊會放置在選舉事務處供市民查閱。
胡國興說:「在今年首個登記周期,整個申請處理過程不會超過16周,最遲在7月22日,便可刊憲公布申請結果,而只需簡單處理的申請,便可望最快於7周公布結果。」
團體在提出登記申請時,須出示根據香港法律規管該團體的主管當局或規管機構向該團體所發出的證明書或文件。個人申請者則必須在提出申請時已是登記選民。
如有詢問,請致電選舉熱線2891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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