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事務局表示,政府在2003年第2季共收到534宗根據《公開資料守則》索取資料的要求;其中有86%獲提供全部或部分所需資料。
在這些要求中,有461宗(即86.3%)獲提供全部(454宗)或部分(7宗)所需資料,只有10宗(1.9%)要求被拒。其餘63宗包括申請人撤回要求及在處理中的個案。
自《公開資料守則》於1995年3月推行以來,根據該守則索取資料的要求共有13,792宗,其中12,414宗(即90%)獲提供全部(12,128宗)或部分(286宗)所需資料,只有254宗(1.8%)要求被拒。
其餘1,124宗包括轉介到其他組織、申請人撤回要求及在處理中的個案。
市民若不滿意政府部門根據守則作出的回覆,可要求一名更高級的職員覆檢有關情況。覆檢後,如果他仍然認為該部門未有遵照守則的規定,則可向申訴專員投訴。
2003年第2季期間,申訴專員並無接獲有關《公開資料守則》的投訴。
當局指從統計數字顯示,政府部門一直適當地遵照守則的規定,市民亦普遍感到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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