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今天出席立法會《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委員會後表示,有關保護國家安全的條文訂定的罪行,如果與其他普通法的國家比較,條文在保障人權方面,其實不遑多讓;並已達到世界水平。
葉劉淑儀指出,《草案》中有三處地方訂明,有關的條文必須以符合《基本法》第39條的方式解釋、適用和執行。
為進一步釋除疑慮,這些保障將擴至《基本法》第三章所述及的各項權利和自由提供憲制保障。有關保障的涵蓋範圍,擴展至整條《官方機密條例》。
《基本法》第三章列明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她表示,為回應公眾及議員的憂慮,同意把「行使緊急入屋搜查權力」的警務人員級別,由總警司級或以上,提升至警務處助理處長或以上。
政府也提出把處理煽動性刊物條款中,加入三年的檢控期限;即當局不能在犯罪日期三年後提出檢控。
而在煽動叛亂罪行中,政府也接納外界建議,加入「相當可能慫恿他人犯煽動叛亂罪」的條文。
葉劉淑儀說:「社會有不同的聲音,當然有些人認為我們的條例過於寬鬆,擔心有漏洞,不能夠有效保護國家安全,也有些議員擔心保障人權方面不足夠。
「我們的方針是在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個人人權和自由之間取得平衡,我相信我們是做得到的。政府的方針是在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個人人權和自由之間取得平衡,並相信可以做得到。」
其他主要的修訂包括:
•更嚴謹草擬煽動叛亂罪。引入「可能性」的元素煽動叛亂罪,即某人必須故意煽惑他人犯指明的危害國家罪行,並且只有在這些罪行相當可能被干犯時,才構成煽動叛亂罪。
返回頁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