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沒收許智峯犯罪得益

2025年2月17日

原訟法庭今日應律政司的申請,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3第9 條發出沒收令,沒收許智峯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得益。就網上對法庭依法採取的行動作出失實抹黑和惡意攻擊,政府予以強烈譴責和反對,並直斥其非及列出事實真相,以正視聽。

 

政府表示,許智峯惡貫滿盈,身負多項刑事控罪,為警方懸紅通緝人士,也是保安局局長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89條所指明的有關潛逃者。沒收令的申請和發出須按《實施細則》附表3訂明的嚴格條件,包括法庭須信納已潛逃被告本可就有關罪行被定罪,並裁定被告從該罪行中獲利,也須釐定被告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得益的價值,和發出沒收令時可變現款額,絕不存在可隨時或任意沒收私人財產。

 

許智峯潛逃離港前後,將接近250萬元個人資產轉移饋贈予其母親和妻子,法庭也信納由律政司提交的相關交易證據。根據法例,如被告人從所干犯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得益,並在被起訴日期六年前起計的以後任何時間內作出饋贈,受饋贈人的財產可被視為被告的可變現財產並予以沒收。

 

政府表示,世界各地均設有機制防止罪犯將其犯罪得益轉移他人而規避沒收。原訟法庭批准沒收犯罪得益的價值,是嚴格根據證據和依照法律而釐定。許智峯犯罪得益的價值是根據相關證據計算出的合理價值。

 

政府又指,香港是法治社會,秉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原則。提出沒收令申請做法行之有效,以防止犯罪者從其犯罪行為獲益。沒收犯罪得益的法律及機制也常見於世界各地,涵蓋任何嚴重罪行,包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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