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須答辯上訴機制4月14日實施

2025年2月7日

《〈2023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今日刊憲。修訂條例下新增的「無須答辯」上訴機制將於4月14日實施。

 

《2023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2023年7月12日獲立法會通過。修訂條例訂明有關無須答辯的上訴機制,容許控方可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設有陪審團的刑事審訊中作出的無須答辯判定提出上訴。新上訴機制一直有待《刑事訴訟程序(針對無須答辯的判定的上訴)規則》的通過方可實施。

 

規則由刑事訴訟程序規則委員會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於去年11月14日訂立,以訂明新上訴機制的相關程序事宜,確保該機制運作暢順。規則今年1月8日獲立法會通過。

 

為盡快實施新上訴機制,律政司司長根據修訂條例指定4月14日為相關條文的生效日期。規則也將於同日生效。

 

律政司表示,新的「無須答辯」上訴機制,填補刑事上訴制度中因控方未能就原訟法庭法官在設有陪審團的審訊中錯誤作出的無須答辯判定提出上訴而出現的法律空隙,避免可能造成的司法不公。

 

生效日期公告將於本月12日提交立法會,以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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