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可待因藥物銷售管制加強

2024年1月25日

含可待因藥物的銷售管制明日起加強,所有含少於0.2%可待因的藥物會被列作《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第1部附表1毒藥,藥房出售相關藥物前必須登記購買者的個人資料。

 

《2024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規例》明日刊憲,同日生效。

 

衞生署表示,政府一直關注本港濫用咳藥水等可待因藥物的情況。

 

現時,含0.2%或以上可待因的藥物已屬規例下的處方藥物,只可在註冊藥劑師監督下,於獲授權毒藥銷售商憑醫生處方購買。

 

含有多於0.1%、但少於0.2%可待因的藥物,則為第1部附表1毒藥,必須在藥房和註冊藥劑師監督下出售,而藥房出售相關藥物前必須於毒藥冊內登記購買者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地址、簽署等個人資料。

 

至於含有不多於0.1%可待因的藥物則為規例下的第1部毒藥,必須在藥房和註冊藥劑師監督下出售。

 

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早前決定加強對含可待因藥物的銷售管制,根據其決定,所有含不多於0.1%可待因的藥物也應納入為規例第1部附表1毒藥,以加強規管。新規例下,藥房須遵守額外要求,在出售相關藥物前也必須登記購買者的個人資料於毒藥冊內。其他現行管制維持不變。

 

市民可繼續於藥房合法購買相關藥物。衞生署已去信通知藥房等相關持份者上述針對零售層面的銷售管制,並要求所有藥房把署方的藥物銷售管制告示張貼於其處所內。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