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舉能:司法獨立受基本法保障

2022年1月24日

律政司司長、大律師公會主席、律師會會長、各位法官、各位尊貴的嘉賓、女士們、先生們:

 

我謹代表香港司法機構熱烈歡迎各位出席或收看法律年度開啟典禮。這項重要的典禮讓公眾聚焦司法工作與法治,提醒社會大眾,獨立的司法機構對於香港在「一國兩制」下持續取得成功的重要性,同時亦提供一個機會向公眾闡述司法機構面對的挑戰。

 

香港是法治社會。《基本法》第25條訂明,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香港人權法案》第22條訂明,人人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與所有個人和組織一樣,政府和其他公共主管當局在法律上具有問責性。香港是一個成熟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擁有行之有效的公法體制,以確保政府和其他公共機構依法行事,及讓公權在合乎法律規定下行使。                       

 

法治確保並促進公平、平等和公義,這些是我們法律制度下執行司法工作的核心價值。許多人視保障基本人權是法治的關鍵要素。在香港,基本權利受《基本法》第三章,以及獲《基本法》第39條賦予憲制確認的《香港人權法案》所保障。從許多我們法律彙編收錄的案例,法庭對這些基本權利予以廣義的詮釋,並在詮釋施加限制的條文時,依據其目的、相關性、必要性和相稱性,予以狹義的理解。

 

香港法治的一大關鍵是獨立的司法機構。香港的司法獨立受《基本法》予以憲制性的保障。《基本法》第2條、第19條及第85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此外,《基本法》及相關法例對法官任免有清晰及嚴格的規定。其中,《基本法》第88條訂明,法官及司法人員(統稱法官)根據獨立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擔任當然委員的律政司司長,以及七名由行政長官委任的委員。這七名委員,包括兩名法官、一名經諮詢香港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後委任的大律師、一名經諮詢香港律師會理事會後委任的律師,以及三名與法律執業完全無關的人士。《基本法》第92條規定,不論是本地或海外法官的委任,都必須基於,亦只可基於其司法和專業才能。

 

倘任何人感興趣,想了解受憲制保障的司法獨立如何在香港落實,則我們的法庭聆訊都是公開進行,司法判決皆是公開宣布,而法庭的判決理由亦公開刊載,供大眾審閱。

 

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案件,只可由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4條指定的法官審理;這項安排引起部分人對指定法官是否公正持平的評論。我作為司法機構之首,當然不會在司法過程以外評論有關法律或其運作。然而,為維持市民大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我可向社會大眾保證,就司法機構而言,法庭的公正持平絕不會因第44條下的安排而受到影響。關於這方面,我想強調幾項重要事實。

 

首先,指定法官由行政長官任命,行政長官在作出任命之前,可徵詢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合適情況下,亦會就指定法官的人選向行政長官提出建議。

 

就此,須注意到,審理國家安全案件的指定法官只會從現任法官當中委任。作為法官,他們必先是已符合《基本法》第92條就選用法官的司法和專業才能的嚴格要求。

 

再者,指定法官與其他所有的法官一樣,必須恪守根據《基本法》第104條的規定所作出的司法誓言。根據司法誓言,法官宣誓盡忠職守、奉公守法、公正廉潔,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維護法制,主持正義,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這意味法官在作出司法決定的過程中,不容有任何政治或其個人因素的考慮。司法誓言在指定法官審理國家安全案件時具約束力,與他們審理其他類別案件並無二致。

 

我亦必須指出,行政長官固然享有任命國家安全案件指定法官的一般權力,然而,與所有其他類別的案件一樣,實際上委派某指定法官審理個別案件,屬相關法院領導的職責範圍。

 

最後,當三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指定法官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審理屬《香港國安法》第46條的國安案件,他們會就其裁決頒下詳列理由的判決書,並於司法機構網站發布,供公眾審閱。此外,適用於有陪審團參與的審訊的程序保障措施,同樣適用於這類審訊,確保被告人獲得公平審訊,而被告人一旦被定罪,亦可循相同的上訴程序提出上訴。

 

過去兩年,香港的司法獨立不單在本港,甚至在海外都備受關注及評論。我們歡迎對司法機構及我們工作的有益及具建設性的批評,因為這有助改進我們的工作,亦提醒我們司法獨立對維持法治及香港在「一國兩制」下持續成功的重要性。然而,倘若關注及評論並非建基於客觀事實和理性討論,而只空憑臆測、出於政治傾向或地緣政治的考量,這對促進香港法治或保持司法獨立毫無裨益。在未弄清案情事實、或沒有閲讀和了解法庭裁決理由的情況下,任意批評法庭裁決既是空洞無據,亦是毫無意義。對法庭獨立性作出沒有事實基礎的質疑亦然。事實是香港享有司法獨立。我們今天聚首一堂,正好見證這事實。

 

近月,試圖威嚇審理源自2019年社會事件的案件或國家安全案件的法官,或向他們施以不當壓力的情況續有增長。這些行徑是對法治和司法獨立直接和公然的冒犯,必須予以譴責,社會上不少人士亦已嚴詞聲討。

 

我必須強調,這些試圖威嚇法官或施壓的行徑,皆是徒然而空洞。法庭的工作沒有受到絲毫影響,法官亦一如以往秉行公義。法官因應席前證據的強弱及適用的法律,裁決被告人的刑責。被證實有罪的會被定罪;沒有被證實的會被判無罪。被定罪的被告人會被處以與其罪行相稱的懲罰,不過重,亦不過輕。這是我們作為法官的工作,我們會堅定不移履行職責,無視任何為窒礙我們工作而作出的威嚇。

 

我們固然不會因為這些恐嚇和干擾而過於費神,但為了保障所有法官和法庭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及確保司法工作得以妥善執行和顧及司法程序的莊嚴性,我們已適當地加強了法院大樓的保安措施。

 

另一個與此相關的課題是針對法官及司法人員行為投訴的處理機制的檢討,我在去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致辭時已有觸及。有關檢討經已完成,設有兩層架構的改進機制並已於去年8月16日生效實施。簡單而言,性質嚴重、複雜、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可跟進投訴將由該兩層架構處理。由多於一名高等法院法官所組成的專責法官小組會先調查這些投訴,之後第二層的諮詢委員會將審視投訴個案和給予意見,並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就每項投訴作最終決定。諮詢委員會的成員包括資深法官和來自不同界別的社會人士,他們分別在其所屬的專業及公共服務範疇具備專業知識和經驗。所有調查結果都會公布,我們也會發表年報。諮詢委員會已於去年9月順利召開首次會議,下次會議將會在一個多月後舉行。在不損害司法獨立的原則作為前提下,這個經修訂的投訴處理機制將進一步提高我們制度的透明度和問責性,並提升市民對司法機構的信心。

 

與改進投訴處理機制相關連的工作,是更新2004年初版的《法官行為指引》。法官肩負審理案件和處理其他司法工作的重責,備受信任,必須對公眾及自身負責,在行為上時刻嚴守至高標準。《法官行為指引》首度發表時,有關司法操守或司法行為的議題尚處於早期發展階段。這部《法官行為指引》着實開創先河。自《指引》首度發表後,多年以來,司法行為的議題已有不少演進和發展。有見法庭審理案件面對情況越趨複雜,公眾對法官履行職責方面亦越見關注,實有需要檢討《指引》。故此,我在去年3月成立以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為主席的工作小組,對該《指引》進行檢討。在檢視《指引》的條文時,工作小組參考了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編製的《班加羅爾司法行為原則》,以及來自主要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海外材料。我已接納了工作小組的報告,而製備新版《指引》的工作亦已進入尾聲。我相信新一版的《指引》將繼續協助我們的法官在行為上維持至高標準,以及加深公眾對司法工作和我們為自己所訂下的嚴格規範的了解。

 

最後是有關司法效率的課題。我想向市民大眾保證,香港幸有一眾竭誠盡心的法官,不計譭譽,每天致力切實執行司法工作。工作長年繁重,人手卻恆常緊絀。凡此種種,每當論及進一步提升司法效率和成效時,應予謹記。我在去年的法律年度開啟典禮致辭時提到,招聘司法人員十分重要。在此欣告各位,最近為不同級別法院進行的招聘工作,反應令人鼓舞。去年11月及本月較早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已先後有三項新法官的任命。在未來數月,我們亦會進一步公布關於不同級別法院的司法任命。除此以外,司法機構會繼續從法律界物色人選出任暫委法官,從而暫時舒緩司法人手緊絀的情況。然而,我們絕不為追求效率而損害司法質素,唯有具備合適的司法及法律才能的人,才會獲委任為暫委法官。

 

除增聘人手外,我們亦將一如既往採取不同措施,以提升司法效率。其中一項重要措施,是為更妥善處理以下兩者之間無可避免的矛盾:即既要從速為案件排期聆訊,同時亦要讓法官有足夠時間透徹了解案件及撰寫判詞。在某些情況下,這意味施加更為嚴格的案件管理指示,就此,我懇請法律界全面支持和配合;另一方面,這亦意味部份案件的候審時間會較長,而另一些案件則等候判決的時間會較長。要取得適當平衡,素來不易。我們深明公眾期望,定當竭盡所能,悉力以赴。

 

另一項措施,是法庭在聆訊完畢而需押後宣告判決同時,會給予頒下判決的日期,而該日期一經定下,除卻有特殊情況,不會再行更改。此措施已於去年在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審訊表」的案件和上訴案件中初次試行,並將於本年內普遍擴展至高等法院及區域法院的所有民事案件,從而劃一民事與刑事法庭在這方面的安排。這措施亦將擴展至高等法院的所有刑事上訴及覆核案件。我們將會發出新實務指示,就不同類別聆訊的一般預計可頒下判決的時間框架提供指引。法庭在聆訊完結時,將根據這些時間框架給予頒下判決的日期。至於在新安排生效前已押後宣告判決的案件,司法機構亦已制定行政措施,確保判決在合理時間內頒下,我們正就這方面加緊工作。

 

第三,我們會繼續擴展司法助理計劃,為更多法官提供支援。我們現時在高等法院聘有全職及兼職的司法助理,為部分法官提供需求殷切的支援。鑑於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尚待處理的免遣返聲請案件為數眾多,司法助理的服務更形重要。當然,他們亦會就其他類別的案件和工作提供法律和資料搜集支援。

 

第四,正如媒體已廣泛報道,我們已改建西九龍法院大樓的大型法庭,並正在灣仔法院大樓增建法庭,以應付涉及眾多訴訟方及律師的刑事案件聆訊。區域法院仍在處理大量源自2019年的事件的刑事案件。提供可容納更多座位的法庭,加上靈活運用現有法庭設施,將有助加快審理這些案件。但無論如何,法律程序必須公平公正,不容貶損。

 

最後,司法機構一直分階段開發一個涵蓋各級法院的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使各方可透過電子模式處理與法庭有關的文件和付款。整個計劃預計將於大約三年內完成。

 

電子存檔將由今年3月起在區域法院分階段開始進行,首先應用於民事法律程序。至於裁判法院的傳票法庭,則暫定於今年12月推行電子存檔。至於其他法庭,詳細的籌劃工作已經展開。司法機構的目標是由2024年起,逐步把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的各項對外功能推展至其他法庭。

 

此外,司法機構正着手處理所需的法例修訂工作,好能更全面地讓民事和刑事法庭在考慮所有相關情況,特別是滿足司法公開和公正這兩大要求,可在其認為適合的情況下進行遙距聆訊。鑑於需要進一步諮詢持份者及敲定法例修訂建議,我們計劃於今年較後時間將相關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

 

總括而言,我必須重申,香港司法機構致力維持一個獨立、公正及具效率的司法制度,維護法治,並依法保障每一名香港市民的權利和自由。

 

最後,我謹祝願各位與家人身體健康,新年快樂。多謝各位。

 

(以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124日在2022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發表的演辭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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