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分階段落實新查冊安排

2021年6月18日

政府將分階段落實《公司條例》下的新查冊安排,公司登記冊須以董事通訊地址代替通常住址,以董事、公司秘書和其他相關人士部分身分識別號碼代替完整號碼供公眾查閱。相關附屬法例今日刊憲。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表示,近年社會日益關注公共登記冊所載的個人資料是否獲足夠保障,政府認為現時是適當時候實施《公司條例》訂明的新查冊安排,確保公眾可繼續查閱公司登記冊,同時加強保障個人資料。

 

該局4月就新查冊安排諮詢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並與持份者緊密溝通,優化實施細節,包括訂定哪些人可查閱屬受保護資料的通常住址及完整身分識別號碼,以及推出行政措施讓查冊人有效辨認董事身分。

 

可查閱受保護資料的指明人士涵蓋資料當事人及其授權人、有關公司成員、公職人員及公共機構、因執行法定職能而須使用受保護資料的人士或機構、律師行執業律師、執業會計師、銀行和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規管的金融機構及指定非金融業人士。

 

新查冊安排分三階段實施。8月23日起,公司可在其登記冊上以董事通訊地址代替通常住址,董事和公司秘書也可以部分身分識別號碼代替完整號碼讓公眾查閱。

 

第二階段由明年10月24日開始。公司登記冊董事索引所載的受保護資料須以通訊地址及部分身分識別號碼代替,供公眾查閱。同時,向公司註冊處登記的文件中所載的受保護資料不再讓公眾查閱。指明人士可向公司註冊處提出取覽受保護資料。

 

2023年12月27日起,資料當事人可向公司註冊處申請不提供在第二階段開始前已登記文件中所載的受保護資料,並以通訊地址和部分身分識別號碼代替,以供公眾查閱。指明人士可向該處提出取覽受保護資料。

 

七條相關附屬法例今日刊憲,包括《2021年〈公司條例〉(生效日期)公告》、《2021年〈公司條例〉(生效日期)(第2號)公告》、《2021年〈公司條例〉(生效日期)(第3號)公告》、《公司(住址及身分識別號碼)規例》、《2021年公司紀錄(查閱及提供文本)(修訂)規例》、《2021年公司(非香港公司)(修訂)規例》和《2021年公司條例(修訂附表11)公告》,下周三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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