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宣誓規定修例法案刊憲
政府修訂法例,以準確落實公職人員的宣誓規定,履行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相關條例草案今日刊憲,下月17日提交立法會首讀和二讀。
政府表示,除《基本法》第104條涵蓋的五類公職人員,即香港特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外,《香港國安法》第六條要求香港特區居民在參選或就任公職時,也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6年11月7日通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說明宣誓是出任《基本法》第104條所列公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並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在宣誓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須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為準確落實相關法例和解釋的要求,政府將向立法會提交《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修訂六大範疇:
(一)修訂《釋義及通則條例》,參照有關解釋、《香港國安法》和《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在法例中進一步明確指出有關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二)引入區議員須作出宣誓的規定,而有關宣誓要求與其他《基本法》第104條指明的公職人員一致;
(三)在《宣誓及聲明條例》中加入具體宣誓要求,包括宣誓須符合宣誓程序和儀式,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相應公職資格;
(四)完善監誓人安排,劃一由行政長官或其授權人士擔任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和區議員的監誓人;
(五)修訂《立法會條例》和《區議會條例》,訂明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之法定要求和條件者喪失出任相關公職的資格,並完善處理有關情況的機制;及
(六)在行政長官、立法會和區議會選舉中加入限制,任何人若曾因拒絕或忽略作出宣誓而被取消就任相關公職資格、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即喪失在五年內於相關選舉中被提名或當選的資格。
政府指,有關條例草案對維護特區的憲制秩序、進一步確立愛國者治港有重大意義,有利「一國兩制」行穩致遠。政府會全力配合立法會審議工作,爭取早日通過條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