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依法安排維護國家安全撥款
2021年2月25日
政府表示,有關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開支的撥款安排嚴格按照《香港國安法》相關規定進行;該筆撥款與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經費無關。
政府回應傳媒查詢時指,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9條,經行政長官批准,財政司司長應當從政府一般收入中撥出專門款項,支付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開支並核准所涉及的人員編制,不受香港特區現行有關法律規定限制。財政司司長須每年就該款項的控制和管理向立法會提交報告。
就此,財政司司長已作出80億元撥款,用以支付未來數年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開支,稍後會向立法會提交報告。
此外,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8條,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行使相關權力。該法律第51條訂明,駐港國安公署的經費由中央財政保障。
《香港國安法》第14條也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不受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因此特區政府沒有關於撥款的進一步資料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