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宣誓或簽署聲明要求公布

2021年1月15日

公務員事務局向各政策局及部門發出通告,公布為去年7月1日前受聘的公務員訂立宣誓或簽署聲明要求。他們須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盡忠職守和對特區政府負責,在部門發信四星期內簽妥並交回,擔任部門首長等高職者並須宣誓。

 

該局指,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盡忠職守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是《基本法》和《公務員守則》下公務員的一貫責任,也是政府和社會對他們一貫的期望和要求,所有公務員均須明確知悉並接納這些基本責任。

 

公務員宣誓或簽署聲明,是對其須背負的責任和期望的公開確認和真切體現,並且讓他們更明確地意識到其公職身分所帶來的責任、承擔和要求,有助進一步保護、鞏固和推廣公務員隊伍應恪守的核心價值,並確保特區政府能有效管治。

 

考慮到誓言/聲明內容只是反映所有公務員的基本責任而非引入額外要求,以及公務員團體的意見,公務員事務局決定一次過要求所有公務員遵從宣誓或簽署聲明。

 

局方去年10月12日要求所有去年7月1日至此日期之間加入特區政府的公務員宣誓或簽署聲明,他們全部均已在去年10月底前簽妥聲明。對於去年10月12日後收到聘書的人士,獲聘條件之一是簽署聲明,並交回已簽妥的聲明。自去年7月1日,加入特區政府並已作出聲明的公務員逾4,000人。

 

特區政府去年12月18日在政府總部舉行公務員宣誓儀式,在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見證下,常任秘書長、部門首長和屬首長級薪級表第六點或以上的公務員已作出宣誓。

 

該局表示,如有公務員不理會或拒絕宣誓或簽妥和交回聲明,會令人嚴重質疑該公務員是否願意承擔這些基本責任,是否適合繼續在公務員團隊執行職務。

 

當局會逐一考慮每宗個案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按《公務人員(管理)命令》或有關紀律部隊法例下的機制展開行動終止有關公務員的聘用,過程中有關人員可作出申述。

 

如公務員有不當並違反誓言或聲明的行為,當局會視乎個別個案實際情況,按現有機制就不當行為採取相應的紀律行動。

 

局方指,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或有關紀律部隊法例考慮作出懲處時,除考量行為的情節、性質、嚴重程度等,該公務員曾宣誓或作出聲明、對其公職身分所帶來的期望和責任已有所認知,但仍作出該些行為,此點定會在當局考慮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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