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強烈反對美國委員會分析
就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發表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通過後的人權狀況分析,特區政府表示強烈憤慨和反對。
特區政府指,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作出的評論偏頗,抹黑《香港國安法》和特區人權狀況。特區政府堅決落實「一國兩制」、依法保障在港生活、經商人士合法權益的決心不變,反對外國議會就特區事務作出任何形式的干預。
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在「一國兩制」下享有高度自治權、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符合香港市民利益,滿足維持香港繁榮穩定的需要,以及符合國家根本利益。中央人民政府一再表明會堅定不移地落實「一國兩制」政策。
特區政府表示,國家安全屬中央事權,國家在「一國兩制」下有權就此立法。每個國家都有維護其國家安全和主權的法例,亦是其職責所在,國際社會不應持雙重標準。
《香港國安法》是為防範、制止和懲治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分子,並只針對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對絕大多數奉公守法人士,包括香港居民和海外投資者沒有影響。
《香港國安法》明確規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居民在《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規定下享有的權利和自由。
特區政府指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確認的部分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香港人權法案》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訂明可在有必要保障包括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權利和自由時,依法對部分自由作出限制。法庭裁決更指出,示威一旦牽涉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便是超越受憲制保障的和平示威界線。特區政府相信《香港國安法》對香港重回正軌,保持長期繁榮穩定至關重要。
《香港國安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定義嚴謹,也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國家安全法所訂罪行相似。構成有關罪行的元素、刑罰、減刑因素和犯罪的其他後果已於第三章清楚訂明。控方有責任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相關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例如是否知情、是否故意,法庭才可把被告定罪。此外,制定具有域外效力的國家安全法律完全符合國際慣例。
就有關委員會分析提及的拘捕行動,香港警方有法定職責維持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任何人如在香港犯法,警方有法定責任採取行動。警方的拘捕行動是根據證據進行,嚴格按照相關法例行事。如有證據顯示任何人犯法,不論其身分或背景也要面對法律制裁,沒有人可以犯法而不用面對後果。作為執法部門,當違法行為出現,警隊會嚴格按照適用的法律採取行動。警隊一直並會繼續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依法處理所有案件。
至於押後立法會換屆選舉方面,市民的健康和福祉是任何負責任政府的首要考慮。特區政府已多次強調,押後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完全是基於公共衞生考慮。鑑於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在7月導致驚人的確診和死亡數字,特區政府必須實施各項嚴厲社交距離措施以遏止病毒傳播。
在有關措施下,候選人將不可能進行任何有意義的選舉活動,嚴格的口岸管制措施也令身在內地或海外的市民難以及時回港投票。由於法律上、實際操作和時間上的局限,引入其他替代方案以便利選民投票並不可行。因此,押後選舉的決定是為保障公眾健康和保障所有已登記選民的投票權。
特區政府尊重並會維護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也有責任執行和維護《基本法》,確保所有選舉均在符合《基本法》和相關選舉法律下進行。支持香港獨立、以民主自決或支持香港獨立作為自決前途選項來處理香港體制、尋求外國政府或政治組織干預香港特區事務等人士不可能真誠擁護《基本法》,因此不可能履行立法會議員職責。特區政府完全認同和支持選舉主任依法行使其法定職能,與剝奪市民自由和權利完全無關。
學術自由是香港一直推崇的重要社會價值,且受《基本法》保障,更是香港高等教育界賴以成功及享譽全球的基石。政府一直致力維護學術自由及院校自主,包括院校處理教職員任免事宜。至於學校方面,它們均由其法團校董會根據辦學宗旨和抱負,依照包括《教育條例》的法例和教育局指引營辦及管理。香港的學校界別和家長均有共識,希望校園免受違法行為和政治干擾,以保障學生福祉和安全。就教科書而言,準確、中肯和配合課程至關重要。專業諮詢服務經教科書出版商同意並以自願性質參與,所有修訂均由出版商按專業自行處理,不受政治干預。
對於特區政府暫時從公共圖書館撤回一些書籍,以檢視它們是否符合香港法例規定,香港公共圖書館館藏發展工作是以《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公共圖書館宣言》所訂原則為指引,館藏必須符合在港實施的法律,包括已生效的《香港國安法》。香港公共圖書館正覆檢該些書籍,過程中會徵詢法律意見。
就有關律政司介入私人檢控案件方面,《裁判官條例》訂明,在裁判官席前審理的法律程序的任何階段,律政司司長可介入並接手進行有關法律程序。特區政府不會評論個別案件。一般而言,若政府認為私人檢控沒有合理定罪機會或構成濫用程序等,政府有責任介入並停止相關法律程序。根據《基本法》第63條,律政司有憲制責任主管刑事檢控。
特區政府一直堅決維護並尊重新聞自由,新聞自由乃受《基本法》保障的基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