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不應解僱染新型肺炎外傭

2020年11月3日

政府提醒僱主切勿解僱感染2019冠狀病毒病的外籍家庭傭工。僱主在疫情下仍應繼續遵守《僱傭條例》和標準僱傭合約規定;違反相關條文即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十萬元。

 

政府表示,根據《僱傭條例》,除僱員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不可在僱員放取有薪病假期間終止其僱傭合約。僱主如拒絕履行與外傭的僱傭合約,也可能違約。

 

同時,如僱主因外傭感染2019冠狀病毒病或從該病康復而給予較差待遇,可能違反《殘疾歧視條例》,政府建議僱主安排外傭康復後履新或復工,維持良好勞資關係。

 

政府指,外傭僱主應遵守《僱傭條例》和標準僱傭合約下的責任及規定。如外傭染病,僱主須給予病假及疾病津貼,亦應體恤未累積足夠有薪病假的外傭,考慮向對方提供有薪病假。外傭在受僱期間生病或受傷,無論是否因受僱所致,僱主也須提供免費醫療。

 

另外,僱主須留意和遵守政府因應疫情而實施的相關措施,並負責外傭抵港前接受2019冠狀病毒核酸檢測的費用、強制檢疫期間的住宿費用及膳食津貼。

 

政府又提醒外傭不可濫用提早終止合約安排以轉換僱主,即俗稱「跳工」。入境事務處已加快處理在港外傭的工作簽證申請,並會詳細審查申請人的情況以遏止「跳工」。

 

就涉嫌「跳工」個案,該處會拒絕有關工作簽證申請,並要求申請人離開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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