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法定產假修訂條例刊憲
2020年7月17日
政府修訂《僱傭條例》,延長法定產假四星期至14周,相關修訂條例今日刊憲。
根據《2020年僱傭(修訂)條例》,合資格僱員可在緊接十周產假後連續放取多四星期產假,並維持以現時法定產假薪酬比率,即僱員每日平均工資五分之四,計算延長產假須支付的法定產假薪酬,每名僱員上限八萬元。
修訂條例也將《僱傭條例》下「流產」的定義由「懷孕28個星期內」更新為「懷孕24個星期內」,讓懷孕24個星期或以後產下不能存活嬰兒的女性僱員,在符合其他所需條件的情況下,有權獲得產假。
另一項修訂則接納由曾受專業訓練人員所簽發的到診證明書,作為合資格僱員就接受產前檢查當日有權獲得疾病津貼的證明文件。
修訂條例將於勞工及福利局局長以刊登憲報方式公告的指定日期實施。政府期望在今年年底實施新修訂,會就此諮詢勞工顧問委員會。
僱主屆時可向政府全數申領發還就修訂條例下須支付並已支付的新增產假薪酬。發還安排將以行政措施處理,詳情容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