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租金按租戶負擔能力調整
主席:
房屋委員會的一貫政策,是將公共租住房屋租金定於合理和租戶可負擔的水平。
《房屋條例》第16A條訂明現行的公屋租金調整機制。有關法定條文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而房委會必須嚴格根據有關機制調整公屋租金。根據上述法例,房委會必須每兩年檢討公屋租金一次,並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調整公屋租金。房委會需要按該次租金檢討中第一和第二期間收入指數的變動調整公屋租金。收入指數由政府統計處處長所編製。視乎第一和第二期間收入指數的變動,租金可加可減:在上調租金時設有10%的「封頂」安排,而下調租金時則不設下限。
根據統計處處長就2020年租金檢討編製的收入指數,今年租金檢討的租金調整幅度為+9.66%。若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通過這次租金檢討的結果,新的租金會於今年9月1日生效。
《房屋條例》除訂明房委會必須根據上述機制調整公屋租金外,亦賦權房委會在有需要時向公屋租戶提供租金寬免。根據《房屋條例》第17條,房委會可按其認為適合的期間,減免租戶的租金。正如我於6月24日立法會會議上,回應有關公屋租金檢討的提問時表示,因應當下疫情對整體社會經濟造成衝擊,以至對公屋租戶所帶來的影響,在平衡公屋租戶的負擔能力以及房委會的財務健康和可持續發展的考慮下,政府決定向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建議為公屋租戶提供兩個月的租金寬免,以抵消租金調整對公屋租戶的財政負擔,紓緩租金調整對他們的經濟壓力。房屋署稍後會向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提交有關建議,以供小組委員會於7月20日的會議上作考慮。事實上,政府在今年較早前亦因應嚴峻經濟環境及疫情發展,已為公屋租戶代繳兩個月租金及寬免差餉,提供等同超過三個月的租金寬免。
另外,有意見認為現行的公屋租金調整機制欠缺彈性,房委會在經濟下行時仍須按過去的收入指數加租,故此應就機制作出檢討。我希望在此作一個解釋,現行的公屋租金調整機制是房委會經過五年的詳細討論及公眾諮詢的結果,並透過法例訂立。有關機制為房委會提供客觀的基礎,以租戶的負擔能力決定何時應調整公屋租金及調整的幅度;而且上調租金時,正如我剛才所說,設有10%的「封頂」安排,下調租金時則不設下限;再者亦可按需要向公屋租戶提供租金寬免。這機制既有效令租金調整能照顧到公屋租戶的負擔能力,亦有助促進公屋計劃的持續發展。
主席,有兩個數據可以讓大家參考,亦可顯示租金的調整幅度應屬公屋租戶可負擔的水平。第一,累積計算,公屋租戶的整體收入從2007年至2019年的12年間共增加106.2%;而同期的公屋租金(連同按照今次租金檢討結果而增加租金9.66%)只是累計上升了68.1%。由此可見,租戶收入的增加較租金增加為高。第二,作一個粗略比較,公屋平均租金與公屋租戶平均家庭收入的比例,由2007年的9.97%,逐漸下降至按今次檢討上調整租金後的9.39%。鑑於現行機制就上調租金設有上限,長遠而言只會令租金佔家庭入息比例持續改善。
在席議員今日提出的意見,我們會轉交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於7月20日的會議作一併考慮。我們會謙虛聆聽在座議員的意見,多謝主席。
(以上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7月6日在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會議就《2020年公共租住房屋租金檢討》的開場發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