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國安法依普通法行文不切實際
很多人向中聯辦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國安法條文的工作表達了意見,部分團體亦就此發表公開信。我留意到有其中一個法律團體在上星期五再次發出公開信,當我們嘗試了解它所提出的觀點時,必須要從香港整體的法律及憲制架構來分析,同時亦必須理解《決定》和將會推出的法律條文的背景和性質。
根據全國人大在5月28日通過的《決定》第六條,經徵詢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區政府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將這套全國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布實施適用於香港,同時它亦成為《基本法》附件三的一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兩套法律制度:成文法和普通法。對於要求屬全國性法律的國安法的法律條文全部依照香港普通法的法律行文是不合理和不切實際的。但當然法律條文必須行文清晰和明確。
我過去亦曾經解釋,內地成文法制度和香港普通法制度擁有一些相類似的特點,包括追溯力、假定無罪的原則、舉證的責任、證據的標準及法律清晰的要求等。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在6月8日的《基本法》頒布30周年網上研討會上,亦同樣作出說明。大家可以在此觀看張曉明副主任和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張勇的發言。
至於有人提出日落條款這個說法,其實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有權經徵詢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區政府的意見後,對《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因此建議設立日落條款實在是多此一舉。如果想正確地進行討論,大家必須緊記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是從國家層面提出法律框架和執行機制。5月28日所通過的《決定》第三條,強調香港特區應當盡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在香港通過的法律是處理從特區層面的部分危害國家安全的問題,不一定足以處理影響全國14億人民的國家安全事宜。
總括來說,全國人大5月28日通過《決定》,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國安法,並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公布實施,完全是基於憲制和法律理據。香港面對的情況,再加上有一些國家就國家安全立法發表不恰當的言論,更加印證有必要就此立法。《決定》明確寫出:「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維護香港長期繁榮穩定,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權益。」因此,國安法只是為了防範、制止和懲治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分子,以維護香港的繁榮穩定,讓「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以上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6月14日在網誌發表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