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颱風工作守則公布
2019年6月3日
勞工處公布新修訂的颱風及暴雨警告下工作守則,提醒僱主盡早就惡劣天氣下上班和復工安排諮詢僱員。新修訂守則並因應政府在超強颱風後可能發出的「極端情況」公布,為僱主和僱員提供復工安排參考示例。
因應去年超強颱風「山竹」的經驗,為改善應對和善後工作,政府推出新措施,當超強颱風引致公共交通服務嚴重受阻、廣泛地區水浸、嚴重山泥傾瀉等情況,政府會視乎情況,在八號颱風警告改為三號颱風警告前公布「極端情況」。
「極端情況」發出後,除必要人員外,僱員在八號颱風警告取消後兩小時,應留在原來地點,而非立即啟程上班。政府會審視情況,並在兩小時期限屆滿前公布會否延長或取消「極端情況」,其間僱主和僱員必須留意政府的公布。
「極端情況」若取消,僱員應根據事先和僱主協定的復工安排上班;僱員如有困難而未能返回工作崗位,應盡快通知主管,僱主應情理兼備,彈性處理。
此外,僱主應與必要當值的員工預先商討惡劣天氣下的上下班交通、膳食、休息地點安排及其他安全應變措施,並向僱員清楚解釋各種情況下的工作時數、工資,以及當值和交通津貼計算方法。僱員如無須上班,其工資、勤工獎和津貼應不受影響。
由於僱員上班路程往往受惡劣天氣影響而延誤,僱主應按情況彈性處理,並時刻以僱員安全為首要考慮。如工作地點因受惡劣天氣破壞而有潛在風險,僱主應立刻採取合適措施,才安排僱員返回工作地點。
勞工處會加強宣傳,提高公眾對新修訂守則和超強颱風後「極端情況」的認識,包括為僱主團體、工會、人力資源管理從業員等安排簡介會,並於未來數月推出電視短片和電台聲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