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討論逃犯條例法案

2019年5月12日

一宗去年涉及港人在台灣發生的謀殺案,由於香港現行法律的限制而未能將疑犯送交台灣受審,這除有違公義,亦使香港變相成為逃犯天堂,威脅本港的治安及市民的安全。移交逃犯是打擊有組織及跨境犯罪的國際共識,聯合國制訂了範本,讓各司法管轄區參考。

 

政府經過審慎研究後,提出《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以處理兩個現實問題,即台灣的案件和堵塞香港整體刑事事宜協作制度的漏洞,包括現時兩條條例(《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525章)及《逃犯條例》(第503章))的地理限制和不切實可行的操作程序。

 

建議中的個案移交安排,是針對任何和香港未簽訂長期協定的司法管轄區,在有需要時,可有效地處理移交要求。建議並不是針對某單一司法管轄區,更絕非為內地「度身訂造」。條例草案主要是針對犯了當中訂明的嚴重罪行的逃犯,並非奉公守法的市民。

 

由於條例草案比較複雜,一般人不容易完全掌握其內容,導致誤解。此外,部分人士更以陰謀論看這次修例。我強調修例絕無隱藏議程(hidden agenda),絕無政治目的,更非政治任務。我想在此說明修例的要點及讓公眾清晰理解,進一步釋除疑慮。

 

首先,修例有「八不移交」的保障,即不符合「雙重犯罪」不移交﹔政治罪行不移交﹔因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被檢控不移交﹔缺席情況下被定罪不移交﹔一罪不能兩審﹔不能增加移交命令以外的控罪,否則不移交﹔不能移交至第三方﹔死刑不移交。

 

  • 不符合「雙重犯罪」不移交

 

政府會保留現行條例所有的法律保障,包括「雙重犯罪」原則。「雙重犯罪」即是說犯罪行為必須是兩個地方都屬刑事罪行。舉例來說,有關人士在香港以外地方觸犯當地法例,但有關罪行在香港並不屬於刑事罪行,特區政府不會同意移交請求。我相信市民亦明白甚麼行為在香港不構成刑事罪行,所以大家不用擔心。逃犯移交亦絕對不會涉及言論、出版、學術、新聞等方面的行為。言論、出版、學術、新聞的自由和權利,是香港的核心價值,一直受到《基本法》和香港法律充分保障,修訂條例不會改變這些既有的保障。

 

  • 政治罪行不移交

 

建議修訂不會影響現時《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所載列的人權保障。無論對移交的罪行如何描述,如屬於政治性質的話,特區政府不會同意移交請求。

 

  • 因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被檢控不移交

 

有關的移交要求是由於為該有關人士的「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檢控或懲罰他;或該有關人士如被移交,便可能因其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在審訊時蒙受不利或被懲罰、拘留或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特區政府不會同意移交請求。

 

  • 缺席情況下被定罪不移交

 

如針對某項罪行所作的檢控,是在有關人士缺席的情況下進行和導致定罪,而該人並無機會就該項罪行出席接受審訊;及如被移交,該人將不會有機會就該項罪行出席接受重審,特區政府不會同意移交請求。

 

  • 一罪不能兩審

 

假設該項罪行在香港發生,香港法律中關於曾就同一罪行獲裁定無罪或被定罪的法律便會不容許就該項罪行作出檢控、判刑或強制執行判刑。

 

  • 不能增加移交命令以外的控罪,否則不移交

 

不能就移交命令以外的其他控罪處置涉案人,請求方必須訂明有關人士不會因是次移交所涉罪行以外的其他罪行受審。

 

  • 不能移交至第三方

 

請求方必須訂明,保證有關人士不會被移交往第三方司法管轄區。

 

  • 死刑不移交

 

請求方必須保證不會對該人處以死刑,或即使處以死刑亦不會執行。

 

所有移交的要求會受到行政機關及法庭雙重把關,法例會確保有關人士的法律權利。我要強調,政府會作全面考慮和詳細審視每宗個案的移交請求,並有全權決定去處理或不處理移交的權利。

 

有關人士可提出司法覆核的權利。在整個移交過程,有關人士可聘請律師代表上庭。在交付拘押審訊時亦可申請當值律師計劃下的律師為他辯護;若法庭已頒下拘押令,逃犯可申請法援上訴、申請人身保護令或司法覆核。如沒有充分證據將有關人士按照香港法律交付審判,法庭須將有關人士釋放。

 

行政機關處理移交請求時會充分考慮所有情況。如有需要,個案方式移交安排可加入更多保障或條件,以進一步限制可移交當事人的情況。如請求方不同意有關保障或條件,香港會拒絕移交請求。

 

政府考慮一系列因素後,決定在個案式移交只處理37項罪類,而涉及的罪行更是定於刑罰在三年監禁以上。(被剔除的九項罪類涉及破產法、公司法、證券及期貨交易、知識產權、環境污染、貨物進出口或國際性資金移轉、非法使用電腦、課稅或關稅、虛假商品說明的罪行。)

 

至於坊間的不同建議,例如用「港人港審」、日落條款、只處理台灣殺人案、追溯期限制等,律政司司長及保安局局長於上星期召開記者會及多個場合已經說明實際上不可行的種種原因。

 

當年訂立《逃犯條例》的目的,是要將港英年代沿用的法例作出本地化的立法,以設立適當的法律架構,令香港回歸後有一條可用的本地法例用作移交逃犯安排。由於當時的移交逃犯安排並不包括中國在內,而條例本地化時沒有處理這地理限制,因此這地理限制存在至今,不是刻意不同意與內地設立移交逃犯安排。嚴重罪案隨時隨地都會發生,立法會在回歸後亦要求政府與內地商討有關協議,這方面的商討仍在進行。

 

法治與自由是香港核心價值,也是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基石。香港司法獨立受《基本法》保障,並堅實地彰顯法治。香港特區的終審權屬於香港終審法院,終審法院可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法官參加審判。香港的司法獨立在亞洲排名第一,全球排名第八。香港同時是全球最安全的城市之一。香港司法制度自回歸以來備受國際推崇,我們希望透過完善刑事司法協助制度,以堵塞漏洞,打擊嚴重罪行,保障社會安全,有利合法營商環境,使香港不會成為逃犯天堂。

 

社會對《條例草案》有不同的意見,我是明白和理解的。政府會用理性、平和、謙卑的態度去聆聽意見,並認真考慮由立法會和社會各界提出切實可行的措施,消除因不理解、誤解或其他原因而產生不必要的恐懼和擔憂。

 

政府希望立法會法案委員會盡早展開審議工作,讓議員以務實和理性的態度討論完成審議政府的修例建議。

 

(以上是政務司司長張建宗5月12日在網誌發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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