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逃犯條例有利本港營商環境

2019年5月8日

就美國國會一個委員會發表有關《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的報告,政府表示,修例建議旨在保障香港特區守法的市民,若獲通過,將保障商業活動免受罪惡威脅,有利本港營商環境。

 

政府發表聲明,回應傳媒查詢美中經濟與安全審議委員會的報告,指現時就本地法律的建議修訂是為加強香港特區的能力,以處理犯下嚴重刑事罪行的逃犯,令香港特區成為國際間打擊犯罪的更好合作夥伴。

 

聲明指,自回歸以來,香港特區一直嚴格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充分體現「一國兩制」得到全面和成功落實。

 

法治及司法獨立是本港核心價值,特區政府高度重視、全力維護,並致力保障所有市民安全。

 

政府表示,移交逃犯一直是打擊嚴重罪案和避免罪犯在其他地方躲避以免受法律制裁的國際做法。香港特區的移交逃犯制度參考聯合國制定的指引和範本,在人權保護方面以世界上多個司法管轄區普遍採用的原則為基礎。

 

香港特區已與包括美國等20個司法管轄區簽訂移交逃犯長期協定,並積極與其他不同司法管轄區商討,以期達成更多長期移交安排,以及擴闊合作網絡。

 

聲明重申,香港特區提議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目的是處理去年初在台灣發生的一宗港人殺害另一港人的謀殺案,涉案疑犯隨後逃回香港特區。

 

條例也為堵塞刑事事宜協作制度的現存漏洞,在某些情況下,相關地理限制和不切實可行的操作程序令法例無法運作。

 

聲明強調,修訂建議並非針對某單一司法管轄區,更非一般市民。法例獲修訂後,當有案件需處理並在有絕對需要時,香港特區可以同一標準和互相尊重原則,與未簽訂長期協定的司法管轄區,以個案形式有效地處理這些嚴重罪案。

 

類似的個案方式移交安排,已在英國和加拿大的法律中實行數十年。個案方式移交針對的是按表面證供犯下嚴重刑事罪行的逃犯,並因所犯罪行而被通緝。

 

特區政府表示,修例建議絶不會影響香港特區現行20份長期移交逃犯的協定。這些協定中的特定條款繼續禁止將任何逃犯從香港轉移交到另一個司法管轄區。

 

建議中的個案移交方式,只是長期協定達成和生效前的補充措施。長期協定一旦達成,個案方式移交便不再適用。

 

就個案方式移交的請求,香港特區有全權處理或不處理。現有法例的所有人權和程序保障,在個案方式移交安排下全部保留。

 

這些保障均參考了聯合國的引渡示範條約,並符合海外司法互助的通行做法,包括必須符合兩地同屬犯罪原則、死刑不移交、不能移交至第三方、一罪不能兩審、政治罪行不移交、可申請人身保護令,以及有上訴及司法覆核的權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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