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向未成年人售酒規定月底生效
2018年11月14日
政府修訂應課稅品條例,禁止向18歲以下人士售賣和供應酒類,並禁止以銷售機售賣酒類飲品。衞生署宣布,控煙酒辦公室本月30日起執行新法例。
控煙酒辦公室主管李培文今日在記者會上表示,新法例旨在防止青少年接觸酒類,減少酒精相關危害,市民及持份者應遵守法例,公眾尤其年輕人應選擇無酒精的健康生活方式。
他指,售貨員如對顧客年齡有所懷疑,可要求查閱對方身份證等身份證明文件,倘遭拒絕,可不向對方賣酒。
新法例規定,任何人在業務過程中不得售賣和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不論其中是否涉及付款,涵蓋範圍包括遊藝會、節慶活動、展覽會中銷售或以商業為目的而提供酒精飲品等,而家庭聚會或社交活動則不適用。
令人醺醉的酒類指以量計含多於1.2%乙醇,並適合或擬作為飲品飲用的酒類。向未成年人售賣或供應酒類、或以銷售機售賣酒類,違者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如通過當面分發,包括在超級市場、酒品店、便利店等處所或店鋪內售賣或供應酒類飲品,須以中英文在當眼處展示法例規定的訂明通知。
至於通過遙距分發,如以短訊、群組簡訊、網站、電話或郵寄等形式售賣或供應酒類飲品,則必須以合理及清晰可閱方式展示訂明通知,或以錄音播出或口頭讀出有關內容。
訂明通知樣本及錄音可從控煙酒辦公室網站下載。不遵守訂明通知告示或年齡聲明規定者,最高可被判罰款25,000元。
控煙酒辦公室已制定指引,協助業界遵守規定;控煙酒督察會進行巡查,並因應投訴展開調查和執法。